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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注册商标要选择一标多类?

作者:随州兴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4 08:36:11

众所周知注册商标是树立品牌、保护品牌的一种途径,但很多个人或者公司在注册商标时,因为不理解、或者因为价钱贵等多方原因,往往不愿意选择注册一标多类。随州商标注册小编这就和大家普及为什么注册商标要选择一标多类。     

什么是商标类别    

商标一共有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中有分为许多群组,通俗理解为小类。而每个类别都涵盖不同的项目,比如:1类是化学原料类,2类为涂料油漆类,细分的类别也是更好的区分和界定商品品牌在使用范围。     

为什么注册商标要选择一标多类?    

1、避免企业壮大后,当生产经营范围扩展到当前没有涉及的行业或者商品的时候,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品在新增领域被他人注册的尴尬情况,重新注册商标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难度以及会带来负面影响。    

2、避免他人恶意抢注、傍大牌、弱化企业商标。比如假设食品类的“王老吉”如被他人注册为马桶类别,用在厕所洁具上面,对于该公司来说品牌被丑化,如果没有进行多类别或者全类别的保护,只能眼睁睁看着他人恶意丑化商标。或者有他人如注册“玉老吉”同样用在凉茶品牌上傍大牌,会造成混淆消费者的尴尬局面。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选择一标一类还是一标多类?因为当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进行类别的选择,并且每个类别申请都是单独的,商标局在每个类别申请时都是需要单独支付官费,这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建议大家,如果是初创企业可以先从企业现有经营范围和所要涉及的行业领域考虑,注册相近类别,然后再慢慢扩大注册范围,但是一定要持续观察市场,要对新增的商品进行监控,避免被他人抢注。如果是较大型的企业,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建议进行全类注册,以防有不怀好意的个人或企业抢注商标或者近似商标,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是通过高价出售的手段要挟企业。

在这里就会有很多人混淆了,要不就认为,注册商标就是品牌,这很显然是个误区。那么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第一、商标和品牌的概念区别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就是标志。所以,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看得见的。而品牌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识别的心智概念来表现其差异性,从而在人们的意识当中占据一定位置的综合反映。  

简单地讲,品牌就是指消费者对产品及产品系列的认知程度。所以,品牌是无形的,是人们的一种认知、认可的意识。  

第二、两者认定主体、认定时间以及影响力上的区别  

各省市著名商标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认定主体、认定时间、认定的影响力三个方面。  

1、认定主体的不同。各省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各省市工商管理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是国家商标局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主体是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  

2、申请认定的时间与所花费金钱不同。在时间和金钱上,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时间最短,其次到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时间和金钱花费最多的是中国驰名商标。  

3、申请认定的影响力有所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无论在法律的保障、对企业知名度的宣传及消费着的信任度上都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认定;其次到各省市著名商标认定;中国著名品牌的认定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对企业产品的宣传上,在法律保障上的效力比中国驰名商标稍弱。

很多客户在注册商标之前,咨询最多的就是注册商标,会不会有风险,构成商标侵权,损害企业形象呢?下面我们就一起看看这个问题。

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商标也作为企业区分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重要因素,而企业品牌又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因此,商标是企业经营对外的集中体现,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商标注册。

而在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在没有注册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就相当于公司的合法财产去人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公司的财产也会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危险。

(一)商标即使在注册后也极易构成商标侵权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的混淆标准,也就是说,商标侵权并没有严格意义上按照时间的顺序,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商标在实际意义上构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而若A、B商标近似且构成混淆,A商标注册早于B商标,但B商标在之后的经营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那么A商标也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侵犯B商标的商标权。

(二)周边商标的注册易使部分消费者构成混淆,损害企业形象信誉

部分企业在注册商标时,为节省成本,往往只注册一个商标,而没有注册商标周边与之近似但严格意义上还达不到混淆标准的商标,这就造成一种风险:即一旦周边商标被产品质量较差的企业注册,则会损害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而为消除这种不利影响,企业的经济付出往往十分巨大。

(三)忽略商标的国际保护

企业只注重商标的国内保护而忽略了商标的国外保护,甚至很多企业即使产品已远销国外,在外国仍然没有注册商标。固然,这其中有成本、地域、人才等等原因,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企业的国外商标的忽视,导致企业每年因此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大多数损失已经远远超越在国外注册商标所需的成本。因为目前的微小的代价而放弃长远的利益甚至现有的巨大的利益,这绝不是符合企业追求利润本质的行为。

1984年拟定的《专利法》在广泛学习外国经验、博采各国之长、严格实施我国现已加人的国际公约规则的责任的同时,还充沛考虑了我国详细国情的需求,具有起点高、有明显时代特征和适合中国国情的特色,详细表现为:

(1)在同一部法令中囊括了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规划三种专利,而不是如同大多数国a家那样别离予以立法;

(2)选用单一的专利方法维护发明发明,而不是选用专利方法与发明证书方法相结合的混合方法维护发明发明;

(3)在先申请制和先发明制之间挑选了先申请制;在检查办法上对发明专利申请挑选了前期公布、申请检查制,对有用新型和外观规划专利申请挑选了初步检查制;在颁发专利权的办法上挑选了首先予以公告,经贰言程序后投予专利权的办法;

(4)对可以取得专利维护的技能领域实施了逐渐敞开的做法,规则对药品、用化学办法取得的物质、食品和调味品不颁发专利权;

(5)针对其时我国的详细国情,对专利权的归属作了“所有”和“持有”的区分,处理了专利制度如何与其时占主导地位的全民所有制体制协调一致的杰出难题;

(6)对专利权的维护实施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平行运作的双轨制,这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制度中是非常少见的;

(7)全面表现了《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优先权、专利独立三大准则,严格实施了该公约规则的责任;

(8)秉承了我国法令简明扼要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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